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 有关事宜的通知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 有关事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〔2014〕78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有关中央企业: 为贯彻落实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〔2014〕57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要求,进一步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(城镇燃气除外)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(包括地下储气库,在港区范围内的除外,以下简称油气管道)安全监管工作,经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监管依据。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,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、规范标准实施监管。 二、监管范围。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范围为: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,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;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,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;进口油气长输管道,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。 三、监管工作的衔接。对于新建或已按照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局〈国家煤矿安监局〉令第18号,以下简称18号令)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,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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